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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学工处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5
 

黄冈科技职业学院辅导员工作条例

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是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为了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明确辅导员的工作职责及选拔、管理、奖惩办法,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 号)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200624 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辅导员任职条件

1、政治思想素质高,有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解决学生工作的实际问题,一般应为中共党员;
   2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热爱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大局观念和自律意识,能正确对待名利,不计较个人得失;
   3
、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作风正派,生活严谨,胸襟宽广,热爱学生,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以自己的模范言行影响和教育学生;
   4
、具有较完备的知识结构。既要掌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教育规律,又要具有比较广博的现代科学知识,有良好的文化素养;
   5
、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实际工作能力。熟悉学生的思想和心理,掌握大学生教育和管理的规律和方法,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表达能力;
   6
、具有普通高校本科以上学历,本人自愿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二条:辅导员的工作职责
 
l、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面向新世纪的“四有”新人;
  2
、对学生进行革命传统、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形势政策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3、加强党、团组织建设工作,积极做好学生党、团员的培养、教育、发展和考核工作,指导团支部、班委会的工作,组织指导学生社会实践;

4、认真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培养、使用、管理、考核工作,指导和支持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建设学生骨干队伍;

5、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培养良好的学风;与专业课教师保持联系,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学习情况;并通过多种途径引导学生勤奋学习,提高学习积极性和学习效率;

6、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培养学生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和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及生活习惯;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7、通过学生入学教育、校纪校规教育、毕业教育、课外文化活动以及公益劳动、军训等环节,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

8、深入学生宿舍及时督促学生参加晨练、按时上课、按时作息以及参加学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并掌握学生出勤情况;经常深入学生宿舍进行卫生、安全、文明检查;

9、会同班主任组织召开每周二下午的班团活动,用灵活多样、显现成效的方式开展对学生的教育活动和形势与政策的学习;

10、引导和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和其它课外活动,努力营造“高品味、宽领域,既有主旋律又生动活泼”的校园文化氛围,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11、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考评工作、奖学金工作、组织日常考勤、早操管理、评优工作、期末操行评定工作、成绩寄发工作、勤工助学、国家助学贷款、文明寝室创建、基础文明养成教育、深入学生公寓并指导学生开展学生自主管理、自我服务等日常工作以及对违纪学生提出处理意见;

12、认真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推荐、毕业生鉴定和毕业生文明离校等工作,努力提高一次性就业率;

13、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

14、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工作,在学生中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

15、认真完成学校和系党政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条:辅导员工作制度

l、学生专职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学生处和系同意,不得再兼任其他工作。确因工作需要且本人又确有专长,专职辅导员兼任专业课不得超过4 学时/周;
    2
、辅导员任职前,须经专门培训持证上岗工作。培训的目的在于明确职责,了解和掌握基本的工作内容和方法。辅导员在任职期间至少参加一次培训,以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3
、辅导员任期内因特殊原因不能胜任或其他工作需要变动岗位时,须个人提出申请,经学校领导批准,并要认真进行工作交接,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文件、工作日记等有关资料,未经交接,不得离岗;
    4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例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学生干部(班委会成员、团支部成员)会议,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工作小结,工作通报和工作安排等。
   
登记制:及时将学生的违纪、奖惩等方面的情况如实、完整地记入工作日记,建立学生或班级的完整记录。
   
联系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听课制:每周到本系班级进行随堂听课一次,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第四条:辅导员的选拔与聘任:

1、我校辅导员的配备遵循“专职为主,兼职为辅,专兼结合”的原则;按专业或年级进行配备。学生辅导员按1 : 200 的比例配备,学校有能力的专业教师当兼职班主任。每个班级( 50 人左右)配备1 名班主任(配备班主任后其辅导员所带学生数应相对提高)。辅导员实行聘任制;
    2
、学生辅导员可从优秀毕业生党员中选留,也可从优秀青年教师和青年干部中选拔,也可从离退休教职工中聘请一部分辅导员;
    3
、辅导员聘任程序是: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经系党政联席会议审查同意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学校党委审批后由学工处聘任,并发给聘书。聘期以所带班级学生的学制计算。

    第五条:辅导员的管理:
   
1、辅导员由学生工作处和院系共同管理,学生工作处负责辅导员的聘任、考核、奖惩,并负责业务指导,各系负责日常管理;

2、各系要加强辅导员日常的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指导,以提高辅导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3、学生工作处负责建立“辅导员档案”,会同各系对辅导员进行考核和奖惩;

4、青年教师担任辅导员期间的工作业绩,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与其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挂钩考核合格;

以上的辅导员在晋升职称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
   5
、班主任由各系选聘。其工作职责是做好各班学生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指导工作。班主任的工作职责和考核办法另文规定。
  
第六条:辅导员的工作考核
   1
、辅导员工作的考核工作与学校教师考核同步进行,考核内容另文规定,其考核结果纳入教师系列统一管理;
   2
、辅导员考核工作实行学生评议、系考评和学校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 l )考核分为个人自评(占10 % )、学生评议(占30 % )、系考核(占30 % )、学校考核(占30 % ) ,最后将四方面考核结果进行汇总,得出个人的考核成绩;
    ( 2
)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学期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以及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个人自评,并向所在系党组织提交述职报告,在本单位组织的述职报告会上进行述职,辅导员的述职报告纳入辅导员档案;

( 3 )学生评议: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在学生中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考核评分,并收集参加辅导员述职报告会的学生代表反馈意见,掌握学生对辅导员的评价;
     ( 4
)组织考评:各系党组织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内容进行考核。

( 5 )学工处根据辅导员工作职责将对辅导员班团活动的备课上课记录、形势与政策学习的组织、学生谈话记录、班团活动记载、学生到课率、学生违纪率进行考核。
   3
、考核分为四个等次:优秀(90 分以上)良好(80 90 分)合格(60 79 分)不合格(60 分以下)
   
第七条:辅导员的奖惩

    1、 学校设立优秀辅导员奖,每年评选一次。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学生政治辅导员进行表彰奖励。评选比例为辅导员总数的20 %。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推荐,学生工作处审核.报学校党委会议审批;
    2
、辅导员任职期内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参加评优,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实行解聘。辅导员的考核情况记入本人业务档案,并作为辅导员评优、晋升职称职务、津贴发放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3
、辅导员津贴发放标准:另行制定;

4、辅导员、班主任因工作失职所带班级发生重大安全及其它责任事故者,视其情节扣发辅导员、班主任部分津贴。情节严重者,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八条:本条例2007101 日执行,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

 
责任编辑:学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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